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
移動機械禁用區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并分階段實施,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
二、禁用區域和實施時間
第一階段:2020年3月1日起
象山區、秀峰區、疊彩區、七星區,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國Ⅰ以下(不含本數)標準(2007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第二階段:2021年1月1日起
象山區、秀峰區、疊彩區、七星區、雁山區、臨桂區及靈川縣全境,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國Ⅱ以下(不含本數)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三、禁用區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
(二)禁用區內禁止使用未取得環保登記號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在禁用區內使用未取得環保登記號碼或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將不合規的機械清退出場。
(四)應急、搶險工程等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情況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禁用區以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管理要求
(一)禁用區以外區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排放限值。
(二)2021年1月1日起禁用區以外區域禁止使用未取得環保登記號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五、本通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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