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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工程機械設備保險條款
作者:廣西工程機械信息網/非道路移動機械檢測網  2018-11-23 10:36:12  文字:【】【】【

工程機械設備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單位所有的經國家有關部門檢測合格、依法登記、具備有效運行證的工程機械設備,或者個人所有的具有生產廠家出具的合格證的工程機械設備,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經濟利害關系者向本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本保險合同中的工程機械設備,是指無需上機動車輛牌照的特種工程機械設備,包括:挖掘機、裝載機、叉車、鉆機、推土機;拖泵、塔吊、壓樁機、壓路機、碎石機、破碎錘;攤鋪機。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在保險單載明的區域范圍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
 (四) 碰撞、傾覆。
第五條 發生上述第四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或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嘯;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但因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盜竊、搶劫、搶奪;
(八)自燃、烘焙;
(九)操作人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第七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操作工程機械設備的;
(二)利用保險標的從事違法活動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檢驗,或檢測不合格,或對影響安全的有關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四)被保險人偽造檢驗報告、檢測結果或超期未檢仍使用的。
第八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在保險單載明的使用區域外遭受的損失和費用;
(二)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三)工程機械設備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期間遭受的損失;
(四)吊升、舉升的物體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對象造成保險標的的自身損失;
(五)保險標的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
(六)作業中車體失去重心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七)保險標的造成的第三者損失;
(八)與外部高壓線、高壓電纜接觸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九)保險標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質疏松導致保險標的陷入土地內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因施工工地坡度較大導致保險標的側翻造成的損失;
(十)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氧化、腐蝕、銹損、自然磨損、自然損耗;
(十一)需經常更換的工具或配件,如打擊錘、鉆頭、皮帶、繩索、金屬線、橡膠輪胎等的單獨損壞;
(十二)倒車鏡單獨損壞、車燈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車身表面油漆單獨劃傷、車輪(包括輪胎及輪轂)單獨損壞;
(十三)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應由供貨方、制造人、安裝人或修理人負責的損失和費用;
(十五)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六)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率
第十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等于其實際價值,按同類型的新機械設備的市場購置價減去該設備已使用年限折舊后的價值計算。
即:實際價值=新設備購置價×(1-累計折舊率)
其中累計折舊率=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
折舊每滿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新機械設備自購買日起一年內可不計折舊。年折舊率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并于保險單中載明(累計折舊率最高不超過80%)。
第十一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可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按投保時的新設備購置價;
(二)按工程機械設備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三)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免賠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十五條 年保險費按保險金額乘以年費率計算。投保短期保險的,按保險期間和短期費率表規定計收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七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八條 保險人依據第二十二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八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二十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二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并可在約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內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和行業規定的一切安全生產規章和制造商規定的使用程序,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因改裝、加裝、變更用途后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索賠申請、有關部門的損失證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二)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的,該實物應具有保險標的出險前同等的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或更好的狀態、性能;
(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復受損標的。
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三十一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保險賠款中扣除。
第三十二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時,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時,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時,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該項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三十四條  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三十二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后的金額。
第三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六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后,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釋義
不定值保險合同: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碰撞:保險標的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
傾覆:保險標的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自身翻倒,車體觸地,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外界物體倒塌:保險標的自身以外的物體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保險標的在沒有外界火源,也沒有發生碰撞、傾覆的情況下,因自身電器、線路、油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自身運轉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災。
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指保險標的進入修理廠(站、店)并辦理完交車手續開始,到保養、修理結束并辦理完提車手續時止的時間。
火災:指保險車輛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
暴風:指風速在28.5米/秒(相當于11級大風)以上的大風。風速以氣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地面突然塌陷:指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時,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新設備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標的同類型新設備(含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價格。
全部損失:指保險設備整體損毀,或保險設備的修復費用與施救費用之和達到或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保險人可推定全損。
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指保險標的被盜竊、搶劫、搶奪行為發生之時起至該車被尋回之日止。
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保險設備車體內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直接損毀:保險設備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施救費用:指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費用。
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


工程機械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一、投保范圍
本保險為工程機械設備保險的附加險,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二、保險責任
(一)在保險期間內,工程機械設備在保險單載明的區域范圍內,由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二)下列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1.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
2.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本條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發生保險事故致使機械設備以外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及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三、責任免除
發生下列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操作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損失;
(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或本車上的財產損失;
(三)保險標的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五)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
(七)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八)被保險人與他人通過協議約定的責任,但不包括沒有該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
(九)設備正常運行過程中,造成正在直接處理或操作的對象的損壞或損傷;
(十)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
(十一)保險標的(不含牽引車、清障車)拖帶其他車輛或物體;
(十二)保險標的及自卸車等在從事行業操作中因機械失靈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十三)因地基塌陷而導致車輛傾斜、傾覆引起的第三者責任;
(十四)臂斷裂或吊裝物體的掉落,或車身觸及高壓線造成的第三者的損失;
(十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本保險合同約定和條款規定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四、賠償限額
(一)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對于每次保險事故,保險人就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為限。
(三)對被保險人為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賠償也以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為限。
五、被保險人義務
(一)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對索賠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仲裁或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二)被保險人應加強對工程機械設備的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和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對已經發現的缺陷要立即修復,并制定事故緊急處理預案,對控制事故損失的擴大和傷亡人員的緊急搶救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六、賠償處理
(一)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或仲裁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調解的或經索賠方、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三方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依據,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載明的賠償限額。
(二)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三)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事故責任方提出索賠的權利。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追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五)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六)本保險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在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賠款的,其免賠率從第二次賠款開始每次在絕對免賠率基礎上增加5%,但累計增加不超過20%。
七、其它事項
本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不一致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其它未盡事項以保險公司確認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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