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工程機械設備安全生產、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加快深化國家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保部聯合頒發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令2012第12號),結合全國工程機械行業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實際情況。根據工程機械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報廢標準的工程機械實施報廢。
1、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2、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
3、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里程為50萬千米或9年,以先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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